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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04号 2002年7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总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2002年7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和特殊性质再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 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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