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空防工作的决定
(1993年5月3日 民航局发[1993]140号)
为强化民航全行业的空防工作,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空防安全,特做如下决定:
一、必须坚持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管理,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确保安全”的方针,严格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二、空防安全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各级主要领导一定要把保证空防安全同保证飞行安全一样,列入自己的中心任务。要以主要精力抓好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并作为考核各级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必须按分工落实空防措施,承担安全责任。
三、加强空防安全教育。对为民用航空服务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飞行、运输、公安(保卫)、安全检查、航行管制、机务维修等项工作的人员,要结合国内外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敌社情,经常进行空防安全教育,提高警觉,增强空防安全观念,形成人人恪尽职守、处处重视安全的风气。
四、严格执行空防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的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空防规章严格照章办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重申: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带(装)上飞机;严禁随意扩大免检范围;空中飞行锁闭驾驶舱门(飞机起飞和降落过程除外)等规定,必须坚决落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飞行;机上人员与任书和舱单不符的;旅客或交运行李、货物未经安全检查的;已办理登机手续并交运行李未登机的旅客,其已装机的行李未卸下的;机组未制订或不熟悉本次航班防止非法干扰配置预案的。
五、强化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安检队伍建设,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要经常深入安检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安检站的领导班子要配齐配强,选派责任心强,敢于大胆管理的干部担任领导。对不称职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要抓好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新招收的人员必须用足够的时间进行业务技能、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职人员业务学习每月应不少于4天,并要定期组织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补训。各安检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章组织勤务,定人、定位、任务,做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每个安检通道应根据旅客流量大小安排5—7人执勤确保安全检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