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
双边报价商融券业务操作规则》的通知
(银发[2002]146号 2002年5月23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与双边报价商融券业务操作规则》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与双边报价商融券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支持双边报价商的双边报价业务,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券业务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以下简称双边报价商)为了双边报价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券的行为。在本规则中,债券融入方为双边报价商,债券融出方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融通债券”,是指双边报价商向中国人民银行融入的债券。
(二)“质押债券”,是指双边报价商向中国人民银行融通债券时质押的债券。
(三)“融券期间”,是指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四)“融券利率”,是指债券融入方支付给债券融出方在融券期间融通债券的融券利息与融通债券面值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基础天数为365天,年利率换算日利率时保留万分比小数点后四位。
(五)“交割日”,包括“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指债券融入方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债券融出方据此将融通债券划至债券融入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指债券融入方将融通债券划至债券融出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六)“质押率”,是指融通债券价值与质押债券价值的比例,质押率=质押债券价值/融通债券价值。债券价值按债券本金和首次交割日的应计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