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6月27日 建总发[200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龙卡信用卡的服务质量,巩固和发展龙卡信用卡持卡人,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办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为规范操作,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下发各分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先在十四个分行试点开办,非试点行暂不办理。试点分行为北京、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湖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分行。请上述分行抓紧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工作,并于2002年8月1日开办。
二、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是我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又一项服务举措,各分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主要工作为制定操作细则,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受理培训工作。同时利用对账单、客户服务电话等形式向客户宣传这项服务内容和范围。
三、各分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龙卡信用卡服务质量,巩固和发展龙卡信用卡持卡人,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总行《龙卡章程》、《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龙卡信用卡持卡人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是指当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在异地丢失信用卡而又急需使用现金时,我行向其提供的一种在限额内无卡取现的服务业务。
第三条 各信用卡收单行原则上均应在当地指定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提供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服务提供时间为指定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受理行(指受理申请的收单行)和发卡行应加快业务的处理速度,每笔信用卡紧急现金援助业务从受理申请到处理完毕的输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