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建总发[200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分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银行传统的“三票一卡”人民币支付结算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日趋一体化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些大中型企业纷纷提出,在国内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信用证结算方式。为此,1997年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积极推动各家商业银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当前,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同业已纷纷推出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了配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推出,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作为一项新的、风险比较高的结算产品,为了既能稳妥地将其推向市场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又使风险可控,总行对此项业务的开办拟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即,首先在东南沿海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选择部分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分行进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试点,待试点成功并取得经验后,再在全行推广。
三、目前,总行正在进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立项和开发工作。一旦系统开发完成,总行即着手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培训,进行试点。有关试点工作的安排,总行届时另行通知。在总行统一培训、试点之前,各行接此通知后,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总行会计部另文下发。
附: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规范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规及总行有关制度,结合信用证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三条 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 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第五条 办理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业务。
第六条 在办理信用证结算中,各经办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