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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建总发[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第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办理同城或异地资金划转和其他结算业务的会计柜台。
  (二)会计核算系统已与VSS系统建立连接,并可利用VSS系统办理异地资金划转。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办行按照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业务,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现金支取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财政授权额度通过VSS系统通知到预算单位。总行营业部通过VSS系统终端,将财政授权额度输入VSS系统,经总行中间业务部审核后生效。经办行以终端接入方式访问VSS系统,查询预算单位的授权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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