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六)安全防范设施;
(七)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收付差错率、现金备付率;
(八)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外钞调运情况。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要坚持查库制度。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5%。二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30%。金库主任每月查库一次;出纳负责人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出纳负责人每旬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营业机构主管负责人每月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
查库(尾箱)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检查结果要详尽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后,管库员应重新核对库存。
第七十五条 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查库专用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工作证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十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审计部门所在地出纳管理部门签开的查库专用介绍信。
第七十七条 总行负责出纳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出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一级分行每年对所属机构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二级分行每年对所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面100%;各级主管行长每年至少对所属机构出纳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第七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出纳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查行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行或检查行。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出纳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出纳人员以及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一)严格对出纳工作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