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营业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上级出纳管理部门汇总解缴人民银行。
第五十四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第九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现金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第五十六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要保护现场,并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收付现金发现错款时,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和主管现金出纳工作的行长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出纳错款登记簿”,确认为错款无法处理的,根据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应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五十九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证明人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十章 机具配置与管理
第六十条 出纳机具是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各级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及配置标准上报计划和需求,按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选型、购置。
第六十一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建立机具档案,做好出纳机具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出纳机具配置标准如下:
(一)中心金库(分金库)至少配备一台自动捆钞机、一台纸币清分机、一台复点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硬币清分机、包装机。
(二)每个营业网点根据业务量配备自动捆钞机及点钞机,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个柜员配备一台点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