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四十二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四十三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
第四十四条 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共同密封,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等特殊情况,副钥匙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一级分行备案。金库(保险柜)副钥匙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备用门正、副钥匙及密码按照副钥匙(密码)管理办法封存保管。
第四十五条 寄库的箱(包)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第七章 票样管理
第四十六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七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并纳入会计表外核算,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四十八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四十九条 外币样币为流通币代替,应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反假货币
第五十条 反假货币工作是各级出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各行应不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进行鉴定。经鉴定为真币,应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