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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金库之间现金调拨,提款时须经提款行金库主任批准;交款时须经交款行出纳负责人批准。
  营业机构提取和交存现金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金出、入库业务须经出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承运行运送外币现钞出入境时,要经有权签字人核准。
  第三十一条 委托行、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办理外钞运送出入境业务应签署外钞运送协议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提交现金时,双方只按捆、把点收,不拆封细点。

第五章 出纳中间业务

  第三十三条 出纳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代保管尾箱及金银业务等。
  第三十四条 代理发行基金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必须经上一级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开办其他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金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尾箱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尾箱保管库及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设置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金库管理行的出纳、保卫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向总行申请验收,待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批复后方可启用。
  第四十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必要防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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