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出纳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五)现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现金库存的核定与调剂;
(七)金库新建、改(扩)建可行性方案及启用的提出、审批、验收;
(八)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九)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十)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十一)出纳人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十二)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三)票样的管理;
(十四)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十五)出、入库的管理;
(十六)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
(十七)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十八)保证现金的供应;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柜台的审核与监督;
(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及调运;
(三)现金的出、入库;
(四)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假人民币的收缴及鉴定;
(六)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及尾款箱的保管;
(七)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
(八)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
第五条 出纳工作人员的义务是:
(一)维护建设银行信誉;
(二)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的鉴别、鉴定服务;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
(四)为客户保密。
第六条 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