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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建总发[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
  现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十几年来,对规范我行的现金出纳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务品种不断扩大,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对现金出纳业务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内控管理的需要,加强现金出纳管理,指导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规范现金出纳业务操作,总行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出纳制度》于2002年2月28日经第一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全行,请转知所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目的是:加强现金出纳制度建设,规范现金出纳管理,实现本外币、对公对私现金出纳一体化,形成以“安全效益”为中心,以现金出纳工作全过程为管理对象的完善的现金管理体系。在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二、本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为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总行将举办一期包括出纳制度、金库管理、外币押运管理在内的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借这次《出纳制度》出台的机会,加大培训力度,使各级领导及全体出纳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任务。
  四、各级营业机构要借此机会对现金出纳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明确岗位职责,纠正不合规行为,将《出纳制度》落到实处。
  五、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实现本、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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