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对账可以发现的、可能造成持卡人账户余额虚增的情况,未在交易清算日期次日上午10点前完成止付,或收到收单行的紧急止付申请未立即进行止付操作;
(四)在调账及应急处理过程中未及时止付或调整持卡人账户余额,或者由于未认真核实交易记录,造成对持卡人账户重复入账;
(五)其他违反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单行对争议交易的产生承担责任:
(一)由于本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不完善造成的差错交易;
(二)未及时发现差错交易并在规定的调账业务处理时限内发出调账申请或回复查询;
(三)调账申请、核实报告或对发卡行查询的回复中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重复发送调账申请;
(四)出现异常情况应紧急止付而未立即向发卡行发出紧急止付要求;
(五)存款交易结果不确定时未按规定收取现金;
(六)存款时重复划卡;
(七)网点操作人员其他操作失误;
(八)其他违反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对争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维持原调账处理意见:双方执行原《龙卡网络系统调账通知单》或《龙卡网络系统调账撤销通知单》。
(二)撤销原调账处理意见:如在调账处理过程中,原《龙卡网络系统调账通知单》未被撤销,则总行对原调账通知进行撤销处理的,双方按照撤销通知单执行;如在调账处理过程中,原《龙卡网络系统调账通知单》已被撤销,则双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重新执行原《龙卡网络系统调账通知单》。
(三)部分撤销原调账处理意见:争议双方对争议交易共同承担责任的,总行将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重新提出调账处理意见,并在《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争议双方应当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资金清算工作。资金清算由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发起,应付款行必须严格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及时付款。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若有新的证据证明总行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向总行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在《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程序比照前述有关程序进行。对复议的裁决不得再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