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乙方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资产依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等手续。
7.乙方应维持待变现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8.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处置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资产处置总结报告。
第八条 保密
乙方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获得的信息资料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处置方案、结果,皆属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疏忽使受托资产丧失法律保护或贻误资产处置,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代理费,乙方延迟支付或挪用代理处置资产回收资金,每日按延压资金日息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滞纳金。直到履行协议日止;
(三)乙方代为收取抵债资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授权及时办理实物资产过户的相关手续,造成无法过户的,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四)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终止时继续擅自处置资产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将所借用的与委托代理债权相关的原始文件遗失的,应对遗失后果负责;
(六)乙方和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各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颁布新的法规,或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双方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四)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五)当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已清收完毕或无法继续清收,且回收款项已按本合同要求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本合同即宣告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双方共同所在地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然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受托人)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债权清单
计息截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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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担保|权利行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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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权利行使状况”一栏应就债权的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1.尚未起诉的,是否已过诉讼实效及当前诉讼实效的截止日。
2.已经起诉的,当前所处诉讼阶段及是否做过财产保全。
3.已取得胜诉判决的,是否已申请执行;未申请执行的,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时效。
附五:
委托代理合同(资产类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关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制定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