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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可能危及建设银行债转股资产权益的紧急事件或意外事件(如起诉或应诉等),随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
  由建设银行总行直管的债转股企业,如果由信达公司总部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提供;如果该企业由信达公司办事处管理,其有关材料由信达公司办事处按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
  信达公司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上述有关信息、资料,建设银行将酌情扣减委托管理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必须通过派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银行的权益,并逐步建立起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第八条 对信达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拥有股权的债转股企业收回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按双方对该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
  第九条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精神,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130号文)第十五条改为:信达公司收到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划至建设银行总行。信达公司经办机构同时向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门提供所划红利、回购及股权处置的资金的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按照规定日期汇款造成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达公司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建设银行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信达公司不得从债转股企业分配的红利、回购或股权处置等应汇划给建设银行的资金中扣收委托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根据对建行债转股资产委托管理考核的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1‰的委托管理费支付给信达总公司。1%的回收奖励费(委托管理费)根据实际回收金额按季支付,每季后5日内支付。如有逾期,参照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按延压的委托管理费日万分之五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四:

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_____办事处
  乙方(受托人):中国建设银行_____分行(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与代理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为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代理人。甲方以单项委托和/或打包委托方式将以下债务人(后附委托清单)截至____年__月__日本息总额为____元的贷款债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上各项债权经双方共同核对,确认无误。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合同到期前的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代理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代理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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