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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委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资金或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建行各一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分别组织对共有客户资产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双方对拟委托的共有客户非债权资产,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共同确认共有客户资产的项目、额度,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共有客户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行为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委托代理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

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 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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