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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打包委托方式适用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资产。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的共有客户资产实现的现金及抵债资产回收,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割(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共有客户资产支付的费用,按照双方的资产量比例计算分摊。

第四章 委托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2001〕197号文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于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受托人在划付资金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划付资金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支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第五章 委托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业务都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不良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双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文)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由受托人垫支,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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