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 工银发[2002]165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2002〕123号文件(详见附件1)批准我行北京、上海分行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为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上海分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尽快将开办柜台交易业务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于业务开办前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开办网点在业务开办一周前,要悬挂柜台债券业务的宣传横幅,提供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网点内部要放置宣传资料和折页,宣传折页的版面设计,由总行选定后再行印制。宣传折页和其他宣传资料内容可从总行网站的知识问答中选取。
  二、各行应认真学习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有关办法,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此项业务在全行推广做好准备。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规范操作行为,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以下称柜台债券交易)是指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柜台债券交易品种为记账式债券(以下称债券),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一级托管的债券。
  第四条 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五条 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人民银行限定的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我行柜台债券交易的经营管理原则为“总行自营、分行代理、当日清算、收益共享”。
  “总行自营,分行代理”是指用于柜台买卖的债券债权归总行所有,总行授权分行代理总行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买入债券所需资金由总行提供,卖出债券的资金由分行上交总行,交易带来的损益由总行承担。
  “当日清算”是指每日营业终了,分行买入或卖出债券形成的应收或应付资金,由交易系统自动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
  “收益共享”是指柜台交易的手续费及价差收入将由总行与分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 投资人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费用,按照人民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由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结算、个人金融业务、信息科技(暨运行中心)、电子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 总行资金营运部的职责
  (一)负责联系债券承销业务。
  (二)牵头组织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及培训工作。
  (三)牵头组织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相关参数。
  (五)制定债券交易价格。
  (六)调剂分行额度。
  (七)负责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总分行间的收益分配。
  (八)负责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一级账户的结算。
  第十一条 总行个人金融、会计结算等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分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规程、业务凭证的式样和内容等。
  (四)负责投资客户的营销工作。
  (五)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通过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电子银行债券交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工作。
  (三)参与制定电子银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四)参与策划、组织电子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暨运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中所需设备的配备。
  (二)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测试。
  (三)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四)负责我行业务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 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组织、管理和营销。
  (二)负责培训辖内机构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人员。
  (三)负责债券参数的设置和维护,柜台债券交易情况的监控。
  (四)负责分行大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送。
  (五)负责印制相关的业务凭证和宣传资料等。
  (六)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办理各项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负责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及查询、咨询等服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开销户与托管

  第十六条 开户
  投资人在我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先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时须出示有效证件,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开户。
  债券交易卡是我行核验投资人身份、接受投资人交易申请的工具,与投资人的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开户时必须指定债券交易卡,上挂托管账户。机构投资人须指定一张业务经办人的对公查询卡作为债券交易卡;个人投资人须指定一张其本人的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该卡所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将作为投资人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
  开户时银行向投资人提供纸质的“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托管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是一级托管人。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其中包括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别登记我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余额和投资人持有的债券总余额。我行为二级托管人,投资人在我行开立二级托管账户,记载投资人买卖债券情况。投资人拥有的债券以该托管账户所载余额为准,投资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记载有误时除外。
  投资人可凭债券交易卡查询其债券账户情况。
  第十八条 销户
  投资人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须持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债券托管账户余额不为零时不可销户。在办理与债券托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和银行卡的销户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否则无法销户。

第四章 柜台交易及清算

  第十九条 柜台债券交易分为代理发行和现券交易两种方式。
  代理发行方式是指总行统一与发债人签署承销协议,确定我行承销的额度、利率、价格及发行期。在债券发行期间,我行按照发债人确定的统一债券发行价发行。发行期结束后,未发行出去的债券由我行包销,并转为现券交易,债券交易价格由我行自主制定。
  现券交易方式是指由总行统一向发债人认购债券,然后自主制定债券价格,并通过柜台与投资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现券交易价格
  交易开始前,总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债券卖出价与买入价价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资金营运部下发“债券发行通知书”,规定发行债券的各项参数等事项,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负责设置并维护参数。
  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总行确定的统一价格,向投资人公示债券的买卖价格,不得擅自不挂牌。当日营业期间若发生价格调整,由总行确定后通知各分行统一调整。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我行同时向投资人报出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按照全价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
  开办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在明显位置标示:“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交易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 我行与投资人的债券和资金清算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投资人卖出债券时,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同时,分行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投资人买入债券时,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同时,分行持有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
  第二十三条 系统内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网点买卖债券形成的资金净差额,由交易系统自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逐级向上清算。
  债券买入大于卖出,则体现为应收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增加分行或网点备付金;债券买入小于卖出,则体现为应付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减少分行或网点备付金。
  第二十四条 债券资金提现
  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办法办理债券资金的提现。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债券额度控制
  债券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抓取额度”。
  “基础额度”是指每日交易前,上级行向下级行授权的债券买卖额度。基础额度可由上级行根据下级行的交易业务量情况进行调整。
  “抓取额度”是指基础额度用完后,上级行向下级行追加的买卖额度。追加额度由下级行通过交易系统向上级行抓取的方式来实现。抓取额度可由上级行根据下级行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买卖的债券,首先由总行出资认购。分行只代理总行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其营业网点代理买卖的债券额度,可在营业时间内根据分级授权额度,随时逐级向上抓取。
  当日未用完的额度自动作废,次日交易前重新授权基础额度。
  向上抓取的额度以总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为限。

第五章 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冻结
  冻结是指由于司法、质押、转托管、回购等原因而限制债券所有人对债券托管账户或债券行使支配权的行为。冻结分为账户冻结与债券冻结。
  账户冻结指对债券托管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账户冻结后,该账户不能发生除解冻和转托管转入外的其他业务。
  债券冻结指对债券托管账户中的某些债券种类和债券数量进行冻结的行为,债券账户中的其他债券不受冻结的限制。
  办理冻结业务时,申请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柜台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托管交易
  (一)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到另一个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转托管分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两种类型。
  内部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在我行的不同分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