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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在批准的透支额度内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透支款、利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扣收透支款及利息,有权处置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
  (一)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的;
  (二)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五)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七)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九)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十)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采取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一)连续两次实际透支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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