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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10%;透支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20%;透支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30%。透支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乙方自甲方发生透支之日起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息随透支款一并从甲方有关账户内扣收,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 甲方以提供低风险担保办理透支业务的,须在签订透支协议前办妥低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账户透支超过3个月(不含)或规定的宽限期满后仍未归还时,乙方有权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收回透支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并保证透支款不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保证透支款、利息和透支承诺费按期偿还。
  (三)授权乙方可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透支款、利息及透支承诺费。
  (四)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
  (五)如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透支款项的偿还。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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