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工银发[2002]208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法人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总行决定推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
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贷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五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账户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