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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全国文化信息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的经费直接向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申请。
  第十三条 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需逐级上报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经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独自行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国家中心、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补助经费指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直接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负责国家中心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支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国家中心、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文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补助金额较大的单位或者项目,作重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财政部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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