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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日 文计发[200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中心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费;
  二、国家中心设备购置、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经费;
  三、国家中心软件研制和开发费用;
  四、国家中心知识产权购置费用;
  五、需要重点扶持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设备购置补助费用;
  六、人员培训费用;
  七、工程管理费;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经费、调研经费、审计检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九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国家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凡具备基础条件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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