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地区“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2131工程”实施情况;
(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五)按规定分配本地区资助设备及拷贝;
(六)管理好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
第八条 接受资助单位是指接受国家资助放映设备、民族语译制设备及拷贝的单位,其职责:
(一)管理好资助设备及拷贝。对资助设备及拷贝登记造册、编号、标明去向;
(二)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基金或折旧等方式保证资助设备的保值和更新;
(三)确保本地“2131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立责任书制度。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与接受资助单位签订“2131工程”责任书,确保实现“2131工程”目标。
第十条 建立放映情况报表制度。接受资助的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填报国家资助设备放映情况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半年汇总一次,于次月20日前,报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资助设备放映情况表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资助放映设备及拷贝登记制度。国家资助的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的产权属于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资助的民族语译制设备产权属于接受资助单位。在保证国家资助的低收入县使用的前提下,国家资助拷贝及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的产权归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的分配情况报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资助,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政治和经济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