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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1日 广发影字[200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实现“2131工程”目标(即在二十一世纪初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特设立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放映设备(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16毫米拷贝以及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设备,帮助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组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问题。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的600个低收入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兼顾其他老少边贫地区。
  第五条 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放映设备,不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有条件的省区可自行配套);国家资助的拷贝,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比例出资的办法,地方必须按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在每年资助计划中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国家优先资助配套资金落实的地区。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全国农村电影“2131工程”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国“2131工程”的实施;
  (二)制定全国“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资助计划;
  (三)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2131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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