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同国家计委制定投资计划,并检查协调计划的执行;
(四)审查机场专业(甲级)设计单位资格,报建设部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专业(乙级)直属设计单位证书,审查中外合作设计机场项目的国外设计单位资格和设计范围;
(五)颁发、中止、吊销直属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的资格证书;
(六)检查安全运行条件,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民航局对其他部门、地方、企业所属的新建、改建及迁建的民用机场项目管理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总参谋部;
(二)对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的下列部分进行审查:
(1)机场总体规划;
(2)飞行区布局;
(3)公安、消防系统;
(4)候机楼工艺流程;
(5)环境评价;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查,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局备案;
(三)对大中型有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
(四)机场建设项目的飞行程序、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系统的初步设计及导航台站的台址和频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局审批;
(五)对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程验收时检查评定飞行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公安、消防系统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民航局对其所属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管理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总参谋部;
(二)对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对地方投资为主且中央投资已经包死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民航局审批;
(三)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初步设计;
(四)小型和限额以下具有一定规模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五)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及限额以下项目的开工报告;
(六)对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