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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治安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机场围障不得随意留通道口,确需开设道口的,须经机场公安机关同意,并报局、站领导批准,由使用单位设专人看守。如因看守不严发生问题的,除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外,应立即封闭。

第五章 空运货物仓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机场空运货物仓库为禁区,除本库工作人员及车辆外,其他人员和车辆严禁入内。
  仓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库内应设专人昼夜值班,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二)仓库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件。
  (三)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自行搬运货物。
  (四)仓库内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分别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五)仓库应设门卫,凡出库货物须有出库单,经查验货、单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六章 机场宾馆、招待所管理

  第二十条 机场宾馆、招待所,除严格遵守地方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宾馆、招待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住宿旅客要查验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登记表册,以备核查。
  (二)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对旅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和高额现金等,应动员其寄存于宾馆或招待所的物品寄存处,以防丢失被盗。对于旅客寄存的财物,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健全存取手续。旅客遗留的财物,经招领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并报公安机关协查处理。
  (三)加强情况报告制度。宾馆、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住客中有下列违法犯罪活动或行迹可疑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有卖淫、嫖宿、诱拐妇女儿童、聚赌、吸毒、贩毒以及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与公安机关通缉查找的罪犯或赃物相似的;
  (3)持伪造、涂改、过期证件或证件与身份不符的;
  (4)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5)其他行迹可疑的。
  (四)严禁在宾馆、招待所内传看淫秽书刊、图片、放映淫秽录像。发现外国旅客遗弃的淫秽物品,应立即上缴公安机关,严禁个人保留、扩散。

第七章 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公安保卫部门及内部单位配发的枪支、弹药,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设专用库(柜)集中存放;枪支、弹药要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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