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机场治安管理工作细则
(1988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机场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和旅客人身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共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第三条 民航机场的治安管理,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驻机场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维护机场公共秩序,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条 民航机场治安管理的重点是:
(一)公共活动区。包括候机楼(室)、旅客隔离区、停车场、宾馆、招待所。
(二)飞行控制区。包括停机坪、客机坪、跑道、滑行道、机场外围防护和区域隔离围障。
(三)重点部位。包括航行指挥塔台、通讯枢纽、重要动力设备、货运仓库、航材及贵重物品仓库、油库。
第六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机场重点区域应加强巡逻执勤。执勤干警要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二章 候机楼和飞行控制区管理
第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室)、乘坐飞行或夹在行李中交运。
旅客携带的民用枪支(体育射击用枪、狩猎枪、信号枪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妥善包装,按规定承运,不得随身携带。
第八条 旅客持当日机票、登机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旅客隔离区。
机场工作人员出入旅客隔离区,必须佩戴隔离区工作证。
第九条 客机坪禁止与飞行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客机坪的人员必须佩戴区域工作证,车辆须持有车辆通行证。
外部人员和车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客机坪时,须经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证件后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