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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失效]

  7.经民航地区管理局企业管理部门或运输服务部门核准的运输业务人员上岗合格证书;
  8.经民航局公安部门核准的飞行及地面安全保卫保证措施;
  9.经民航局基建机场部门允许的基地机场使用许可证明,并与基地机场签订的保证正常运营协议书;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飞行、机务工作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未在党政机关、军队兼职的证明);
  11.资金资信证明;
  12.营运飞机的投保证明;
  13.拟经营的航线及航线维修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与委托具备有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14.经民航局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飞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飞机最低放行设备清单》、《维修管理手册》、《运输业务手册》、《运输服务手册》和《企业质量手册》。
  1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应报送的部门、份数与筹建申请同。
  十三、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会同民航局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筹建情况的全面检查,审定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经检查、审定能够达到领取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局企管部门写出呈批件报民航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开办的,由民航局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四、申请人持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执照》后,将该执照复印件送民航局企管部门备案,并据《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和各种证明,到民航局有关部门换取正式证照后,方可依法申请航线,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经批准取得筹建资格,自从批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无法取得经营许可证者,即取消筹建资格。
  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注销
  十六、航空运输企业应于《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换证提供的资料及程序按第十一至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机型、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民航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航局可根据情况为其换发或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八、《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如遗失,应及时报民航局备案,并在有关报刊进行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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