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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失效]

  2.资金:有与三架运输飞机相适应的资金(含流动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人员;有与三架运输飞机相适应的空勤、机务维修、飞行签派、运输业务和经营管理等人员;
  4.场所:有固定的飞行基地、经营场所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筹建申请

  五、民航局为国务院授权对航空运输企业的成立进行审查、批准机关。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为受理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的归口承办部门。
  六、凡拟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开办前应向民航局了解国家有关航空运输现状、发展政策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的具体要求。
  七、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如确认必要和可能,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民航局提出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申请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筹建的批件;
  (三)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所在地区对航空运输的需求情况和成立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2.拟选用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机型和拟使用的飞行基地;
  3.空勤、航行签派、机务维修、运输业务和经营管理等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4.拟经营项目和经营的航线(客运、货运或客货运),以及航线、机场保障现状;
  5.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及经济效益预测。
  (四)资金资信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以及是否具备筹办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能力的评价;
  (六)如系联合组建,应附联合组建的协议书及各主管部门批件,以及各联合方的营业执照、章程;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一式10份;另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2份。
  八、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筹建申请和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的资料后,按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基本条件和有关原则,会同民航局有关部门和地区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向民航局领导作出报告。
  九、对同意筹建的,由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承办批文,经会签和民航局审批后,批复申请人,并将批文抄送民航局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人所属地方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开办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书及有关表格。对不同意筹建的,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此项工作在收到申请人筹建申请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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