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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银办[2002]126号 2002年7月11日)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所辖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网点的管理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银行外汇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分支行和营业网点外汇业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分支行”、“主管行”,系指单独核算的交通银行分支行;本规定所述“营业网点”,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下属的非单独核算的市内/异地支行及以下网点。
  第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事项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分支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外汇业务准入事项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机构申请开办、扩大、继续办理、停办外汇业务,需逐级报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机构审核同意,持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出具的批复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外汇业务,不得擅自开办、超范围经营、停办外汇业务。
  第六条 全行外汇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管理使用,视各分支行业务发展需要拨付分支行。
  第七条 各级机构开办外汇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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