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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级行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方式。
  各级行采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低值易耗品在5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服务项目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实行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单一来源的采购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方式的,必须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须采取议价和货比三家的方式。
  各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招标、议价的程序和操作法则,并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机构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分行成立集中采购小组。
  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部、财务部、电脑部、监察室、稽核部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总行机关和管辖、直属分行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办公室、总务、财务、电脑、私金、保卫等部门经推荐选拔出来的相关人员30—40人,以及聘请地方有关专家10—20人,共40—60人组成。
  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是总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的常设机构,编制3—5人。
  在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从成员库中按项目要求和结构比例随机选定人员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
  分行集中采购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行政、财务、电脑、稽核等有关人员为组员,日常工作由采购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职责
  (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集中采购的政策和规定;
  2.确定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物品目录和项目,以及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3.负责对每次集中采购从成员库随机选定评审委员会的确认;
  4.保障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5.指导、监督和检查集中采购活动情况。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是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最高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不作干预。
  (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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