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未公布的其他币种的存贷款利率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辖属行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三章 外币存贷款的结息
第十二条 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外币活期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方法参照人民币有关规定执行,即储蓄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企业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外币七天通知存款按支取日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和实存天数计息。实际存期不足七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小额和大额外币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利率计息;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如出现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若仍能达到大额存款起存金额的,则按原定大额存款利率计息;如存款金额不足大额存款的起存金额,则按小额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计息,不再执行原定大额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 外币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贷款期限较短的,借贷双方也可约定实行利随本清。贷款结息方式必须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存贷款实行浮动利率的,利率一经确定,执行期内不能调整利率,执行期满后可根据到期日利率重新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经银行同意,可提前归还贷款,如实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息,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中国居民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不得擅自突破总行规定的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本行的利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