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交银发〔199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编号_____
第一条
鉴于_____(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已被聘任为交通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根据《交通银行章程》,_____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以下称“授权人”)委托被授权人在任期内代为执行以下事项:
一、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代表分行行使对分行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经营管理权;该分行为管辖行的,并得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行使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权;
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处理涉及分行(该分行为管辖行的,包括涉及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本条所称“授权范围”包括总行通过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授权文件对分行的权限规定及对被授权人的其他权限规定。该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授权文件构成本授权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被授权人代表分行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超越总行授权范围。越权部分是越权人的个人行为,相应的经济责任由越权人自己承担。该越权行为对交通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被授权人超越经营权限的行为,授权人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授权人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被授权人任职提前终止的,本授权书在任职终止的日期失效。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