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应承担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因此给交通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授权人并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越权人作出处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超越权限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给予撤销授权或缩减授权的处理,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被授权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交通银行总行对境外分行及其负责人的授权办法,由总行海外机构管理部会同法律事务室另行制定。
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或出具正式法律文件(如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点原则:一是应以交通银行的名义,并加盖交通银行公章;二是在使用我行公章时严格按照内部操作程序办理;三是行长之外的人代表交通银行签字必须有行长授权。
第二十九条 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和辖属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权限予以规定。
第三十条 各分行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按授权书规定的权限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