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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人授权的撤销以总行作出的提前解聘决定为依据。人事教育部应及时将该提前解聘决定通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撤销授权手续。
  业务授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应以业务考核评级等情况为依据。考核评级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级结果通知有关业务部门,以便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授权。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授权的建议。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管理与业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如因业务需要必须提供业务授权书原件的,被授权人可以向授权人申请另行签发。
  第二十条 各行应妥善保管授权书。法人授权书统一由人事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业务授权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存放部门。
  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妥为保存。
  第二十一条 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必须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总行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事教育部、法律事务室均有权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领导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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