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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失效。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自该授权书规定之日起生效,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的拟定与下发。
  人事教育部应在办理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的任命手续过程中,及时将任命事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任职分行及职务、任期)书面告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授权手续。
  总行法律事务室应根据人事教育部的任命文件拟定《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一式两份,呈送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一份存档,一份发送被授权人。
  第十二条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的拟定和下发。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每年内部评级结果等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调整,并拟定《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报主管行长签发。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与被授权人任职期限一致;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法人授权:
  (一)被授权人被提前解职;
  (二)被授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三)被授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四)其他被授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一)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给交通银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二)国家有关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
  (三)交通银行内部调整或者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四)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人事教育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授权分工与授权程序,根据人事变动和有关业务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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