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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交通银行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交通银行总行,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为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行长;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为各管辖、直属分行。
  第四条 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是全行授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授权的种类、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交通银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 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分行常规业务、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 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存贷比例控制审批权限;
  (四)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五)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六)单个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
  (七)单笔或单个客户承兑或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八)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九)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十)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十一)证券买卖权限;
  (十二)外汇买卖权限;
  (十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四)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五)利率浮动权限;
  (十六)不良资产处置权限;
  (十七)其他业务权限。
  第八条 如需超越第六、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被授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办理。法律事务室按被授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格式附后),由交通银行主管行长代表交通银行总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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