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交银发[2002]17号)
各管辖直属分行:
《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强化我行的一个法人体制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权工作,保障我行合法权益,总行最近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授权的种类、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我行授权分为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两种方式: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应采取法人授权与业务授权的方式,授权有效期内需要调整的,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授权的方式办理;对常规经营管理活动以外事项需要总行授权的,应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总行经办特别授权事务的部门为法律事务室。
二、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授权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相对人信赖该被授权人经营管理权限的依据,其使用必须与被授权人的权限状况一致。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对方的要求出示、复印。如果对方一定要原件,应向总行申请另行签发。
在授权书的保管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1)法人授权书应统一由人事教育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2)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总行;(3)其他失效的授权书也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需要核对时使用。
三、转授权办法由分行另行规定
原办法对转授权作了统一规定。考虑到各行实际情况的差别,暂行办法只规定总行对管辖、直属分行的授权办法。但为加强全行一个法人的观念,暂行办法同时要求各管辖、直属行应参照本办法在总行所授权限内对本行和所辖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权限予以规定。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交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交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