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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
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
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2日 交银办[2002]140号)


各分支行:
  为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规范全行稽核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银行内部稽核体制改革,加强对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科)长,下同)的管理,促进分支行稽核处(科)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稽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交银发〔200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实行委派制。即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由总行委派,辖属行稽核科长由管辖分行委派。
  第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由上级行聘任,履行监督职责,直接向上级行负责。
  第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在上级行领导下,履行稽核监督职责。管辖分行稽核处长负责对派驻行和辖属行进行检查,并对辖属行稽核科长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直属分行和辖属分行稽核处(科)长负责对派驻行进行检查。根据上级行安排,稽核处(科)长也可参与对其他分支行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分支行稽核部门称稽核处(科),其负责人称稽核处(科)长。
  第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经费等费用,由上级行下达,在派驻行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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