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放款
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1日 交银办[2002]125号)


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项目推广工作,要求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北京、郑州、昆明、深圳、杭州、西安、乌鲁木齐等11家世行项目试点行在2002年11月30日前建成放款中心。
  其他分行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建成放款中心。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

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形成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发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司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配合贷后管理监控;管理授信业务档案和编制相关的授信统计报表等。
  第三条 放款中心是单独设置的、与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平行的一个职能部门。
  放款中心由各分行本部组织建立,原则上设置法律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开证、押汇、贴现、担保、承兑等正常授信业务,以及贷款展期、转期、重组等非正常授信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