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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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