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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2002年3月4日 国办函[2002]1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由你们联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你们联合发布的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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