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 广发社字[2002]425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总局《
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公共频道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认识公共频道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和广播电视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公共频道的设立和运作,为全面推进职能转变工作创造条件,为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更好地完成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任务提供保障,增强系统凝聚力,促进事业协调发展。
公共频道是主办和插播节目的各级播出机构的共用频道。公共频道的运作要确保市、县两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需要。在保证公共频道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省和市(地)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基层利益,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二、公共频道原则上由省级电视台或部分市(地)电视台设立。确有必要,也可以允许设立联合主体。设立公共频道须按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总局审批。公共频道统一使用省级(或市级)电视台的呼号和台标。省、地两级都设立公共频道的,节目定位应各有侧重,避免重复浪费和不良竞争。
三、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只能在规定的时段内插播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本地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不得插播影视剧和谈话类等专题、竞猜类等非本地特色的文艺节目,其它时间须完整转播公共频道节目。
四、县(市)播出机构在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的时段安排和技术等方案,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实施。插播节目的时段和技术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更改插播时间的,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
五、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时可继续使用原有呼号和播出台标,但台标的显示位置应与公共频道的台标有明显区别,不得覆盖公共频道的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