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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2年4月30日 广发编字[2002]355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明电〔1999〕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现重申有关要求,并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电视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把握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二、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三、各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台任何频道的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转播节目频道的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在公共频道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四、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12%。
  五、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六、各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等)在传输电视节目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己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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