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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广发办字[2002]413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即CCTV——12)已于2002年5月12日正式开播。
  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是由中央决定开办的,是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配套的一个电视宣传系统,是广播电视系统“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西部频道以新闻、资讯为主,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电影、电视剧等诸多方面,可以进一步满足全国电视观众、特别是西部12个省(区、市)电视观众对电视节目收视的需求。西部频道的正式开播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体现,是中央电视台支持西部、宣传西部的一个重要行动,标志着中央电视台对西部宣传有了新的理念,在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实施方面有了新的举措,同时也标志着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有了新的发展。为切实做好西部频道在各地的落地工作,现就西部频道的传输、接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的传输、接收工作,要从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方针和“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的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和推进西部频道在本地区的落地和覆盖工作。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7条)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都要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各套广播电视节目”(1998年国家广电总局明传230号《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安排标准频道完整转播西部频道的电视节目。各地在转播西部频道的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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