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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广发技字[2002]36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安全的指示精神,广电总局决定继续加大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力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设置的审批制度。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或由经批准的教育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各申请设立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单位在经国家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频率指配证明后,必须到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凡未领取电台执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须在2002年8月1日前持有关频率指配证明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并备案。
  二、健全和完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必须持有关频率和功率的批件定购发射设备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不得发射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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