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与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人不得修改已在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评标标准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列明中标人推荐顺序。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总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严谨、公正廉洁、客观诚实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有近亲属或经济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四)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评标成员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关系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的评审、比较及中标推荐等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