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应于发标前进行,招标人可根据需要采取审查资料以及实地考察、走访以往业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总局直属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按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资格预审:
(一)资质状况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以往同类工程业绩与评价;
(三)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
(四)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以往业绩与评价;
(五)近年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以及在履约、债务与依法经营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是否具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完成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后,招标人应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潜在投标人资格状况分析及对拟确定“短名单”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严谨认真,严禁参与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收受潜在投标人财物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包括投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价格构成附件。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可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补充;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均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总局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并主持;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
《招投标法》,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