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
《招投标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满足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范围与技术、使用要求(包括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依据《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确定的广电工程等级,一至二等广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三等及以下等级的广电工程,投标人应至少具备乙级设计、监理资质或二级施工资质);
(三)投标报价要求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
(四)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处理办法;对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
(五)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
(七)工期要求;
(八)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
(九)标段划分情况;
(十)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
(十一)有关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价格;
(二)标底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应力求科学、合理、准确;
(三)标底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内。如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价格上涨或原概算不足等原因,造成标底价格超出批复概算时,必须事先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标底的工程量计算、价格构成、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与标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综合考察;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接受总局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